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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
 
教育部2011年4月1日台高(一)字第1000054182号函核定

 

一、 公私立大学校院(以下简称大学校院)为办理大陆地区学生(以下简称陆生)招生工作,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本规定。


二、 经教育部核准招收陆生之大学校院,应共同组成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招生事宜,并订定组织章程报教育部备查。


三、 大学校院招收陆生人数,以教育部当学年度核定招生名额为限。


四、本会得依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及学士班招生对象不同,拟定招生方式订定招生简章。


五、 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5岁以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博士班资格:


(一) 持教育部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

               及学位证(明)书,并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取得相当学历证明者。


(二) 具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者。


(三) 具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四)具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者。


(五) 其他简章规定事项。


六、 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0岁以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硕士班资格:


(一) 持教育部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

              学位证(明)书,并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取得相当学历证明者。


(二) 具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者。


(三) 具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四)具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者。


(五) 其他简章规定事项。


七、 现于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设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学士班资格:

(一) 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者。


(二) 持香港或澳门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明)书者。


(三) 具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四) 具国外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五) 其他简章规定事项。


八、 持外国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者,应依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办理;持香港及澳门学校学历者,应依香港澳门学历检覈及采认办法规定办理;持大陆地区学校最高学历者,应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办理。


九、 大学校院成绩采计、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手续、成绩计算、录取方式、选填志愿、录取公告等规定,由本会明定于招生简章。


十、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应于一定期限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 一个月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应组成专案小组调查处理。


十一、 本会及大学校院参与招生事务人员如与报考之陆生具三亲等以内亲属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参与人员对于事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 陆生经录取后,录取学校应寄送录取通知并代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入境,同时担任(或指定人员担任)所录取陆生之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


十三、陆生经发现报考资格不符规定、所缴证件及资料有伪造、变造、冒用或有舞弊等情事者,撤销其入学许可;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与修业有关之任何证明文件;毕业后发现者,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其学位证书。

十四、 陆生报考等相关资料应保留至少一年,已录取并就读者,保留至陆生毕业或离校为止。


十五、 本会经费收支应依会计作业规定办理。


十六、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除依相关法规办理外,另于招生简章中订定之。


十七、 本规定经本会通过,并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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